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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国代表,以及麻省理工学院奈哈特(J. D. Nyhart)带领的研究小组 · 1976–1994 年

每块矿区六千万美元

印度提议,海底采矿公司开采前每块矿区先交 6000 万美元;美国提议一分不收。按费希尔和尤里的说法,双方把数字放进麻省理工做的成本模型里一算,都松了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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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洋海底,水深约五公里的地方,散落着一种土豆模样的结核,里面有镍、铜和钴。1970 年,联合国大会宣布,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资源是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」。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各国代表于是要回答:谁可以去采,采的人该交多少钱。

接下来就是收费。费希尔(Roger Fisher)和尤里(William Ury)在《谈判力》(Getting to Yes)里写过一段:有一回,「代表第三世界集团」的印度提议,在深海海底采矿的公司,每块矿区先交 6000 万美元的初始费。美国一口回绝,主张根本不收初始费。两人写道:「双方都不肯退,事情成了一场意志较量。」

这时候,马萨诸塞州剑桥有一群人正在算账。1976 年,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兼海洋工程系教授奈哈特(J. D. Nyhart)带着一个小组,开始研究深海采矿的技术和成本。按麻省理工后来的说法,小组成员以「会议之友」的身份到了会场。塞贝尼厄斯(James Sebenius)当年在新加坡大使许通美(Tommy Koh)身边做非正式的幕僚,许通美主持的正是这场关于钱的谈判。塞贝尼厄斯写道,许通美明摆着支持的那场「麻省理工研讨会」,挤满了「各种政治立场」的代表。欧共体秘书处还买了这个模型的使用许可,拿去做自己的分析。

费希尔和尤里的说法是,这个模型「逐渐被各方认作客观的」,谁提出一个收费方案,都能用同一个办法看看它会把采矿的账算成什么样。印度代表问起自己的方案,人家演示给他看:这笔费用要在「矿山产生任何收入的五年之前」交,会让一家公司「几乎不可能去采」。他表示,自己会重新考虑。

模型对另一边也起了作用。美国代表手里的情况,大多来自采矿公司。模型显示,收一些初始费在经济上是行得通的,美国也改了立场。费希尔和尤里写道:「没有人退让,也没有人显得软弱。」

模型并没有把所有事都定下来。塞贝尼厄斯后来写道,代表们渐渐把海底采矿经济上的不确定当成了躲不开的东西;比起模型刚拿出来那阵子,它对采矿最终能赚多少「给的把握要少」。

1982 年通过的公约定下:申请费 50 万美元;年费 100 万美元,从合同生效那天起交。哈佛大学出版社介绍塞贝尼厄斯这本书时说,书里分析的是这些财务条款怎么谈出来的,「以及美国突然拒绝了谈判的结果」。

1994 年,一份关于海底那一部分的新协定把这些条款改了。规定 100 万美元年费的那一款,连同后面的生产费和收益分成,「不适用」。年费改为开始商业生产后才交,金额由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定;只申请勘探或开采其中一个阶段,审批费是 25 万美元。联合国自己写的公约史里还有一句:当初构建海底采矿制度所依据的经济预测,「并没有实现」。

这件事里藏着几个道理

坚持客观标准按费希尔和尤里的说法,一个被双方逐渐认作客观的成本模型,让印度看到自己的收费会让采矿「几乎不可能」,也让美国看到收一些费是可行的,两边都改了立场,谁也没显得让步。

出处

  1. Roger Fisher and William Ury, Getting to Yes(中译本常名《谈判力》), 1981(客观标准一章;原文措辞经 Open Library 扫描版全文检索核对)
  2. James K. Sebenius, Negotiating the Law of the Sea, 哈佛大学出版社,1984(原文措辞经 Open Library 扫描版全文检索核对)
  3. 哈佛大学出版社,Negotiating the Law of the Sea 图书页与内容简介
  4. 国际海底管理局,ISBA/23/A/INF/3,麻省理工学院国际政策实验室申请观察员地位,2017 年 6 月 1 日(信中介绍了麻省理工在海洋法会议上的工作)
  5. 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,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(A historical perspective)
  6. 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,1982,附件三第 13 条
  7. 《关于执行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〉第十一部分的协定》,1994,附件第 8 节